文化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

2016-02-04 10:20:58 来源:文化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字号:T|T

  第二十条 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相关活动开展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明确标识该项目获得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捐赠作品的研究、展示和推广工作:(一)举办捐赠作品展览,出版捐赠作品图录,做好宣传推广及公共教育等工作;(二)在具备安全措施和保障的条件下,将捐赠作品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固定陈列、巡展、借展等)用于展示和研究,提高捐赠作品利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收藏工作、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工作细则,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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