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是指经文化部审批确定并予以一定资金支持的、通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的捐赠性美术作品收藏项目。 第三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的实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艺术质量第一的标准。 第四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列入文化部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收藏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包括:中国美术馆、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国家画院,以及文化部评定出的国家重点美术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