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执行单位,如确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当年资金执行计划的,应及时向文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推迟执行时间,原则上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文化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捐赠作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代表国家对接受的捐赠作品进行妥善收藏、保管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