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

2016-02-04 10:20:58 来源:文化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字号:T|T

  第十四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实行分期拨付。文化部根据审批的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名单及资金额度,原则上按核定资金额度的60%于上半年将第一期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实施单位于当年9月30日前向文化部报送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文化部委托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剩余资金的拨付方案。对于项目实施不力的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减少安排或不再安排剩余资金的拨付;对于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的单位,将追回第一期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剩余资金的拨付工作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向文化部报送当年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资金执行完毕的要报送决算报告。各单位的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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