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

2016-02-04 10:20:58 来源:文化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字号:T|T

  第六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支持的捐赠性收藏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杰出的美术家的代表作品、重要作品和相关文献资料;(二)近现代以来我国各地域性流派中有代表性的、艺术成就突出的美术家的优秀作品和相关文献资料;(三)濒于失传的近现代以来我国民族民间美术精品和著名民间艺术家的代表作品;(四)其他优秀美术作品。

  第七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用于对捐赠行为的奖励,使用范围包括如下方面:(一)向捐赠者颁发捐赠奖励金。该奖励金作为国家颁发的捐赠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举办捐赠收藏作品展览以及相关的宣传出版等活动。(三)基于捐赠收藏作品开展的课题研究、学术研讨、公共教育和推广等研究、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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