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

2016-02-04 10:20:58 来源:文化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字号:T|T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于每年年初向文化部申报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方案和预算。申报项目应具有可行性,纳入本单位年度收藏经费使用计划,并有配套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文化部委托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评审专家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捐赠作品的质量、数量,结合所涉及艺术家的艺术地位和学术成就、社会影响及其作品的市场价格等具体情况,并结合申报项目预算,向文化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文化部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年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预算额度,审批当年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名单并核定扶持资金额度。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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