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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姝 来源:新京报 2016-03-14 10:58:55

  昨日下午,河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参会。

  两年前,对于“民告官”案件,河南在全国采用“异地管辖异地审判”的做法,实施两年来,效果如何?

  去年河南发生的“掏鸟案”曾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如何看待“掏了十几只鸟获刑10年半”的判决?

  对于上述问题,新京报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谈“民告官”

  把案件管辖地选择权交给原告

  新京报:“民告官”异地管辖具体怎么运作?某起案件由哪个法院负责审理,最终由谁决定?

  张立勇:我们采取“转圈推磨”的方法,确定管辖法院,原则上,县市区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由相邻或相近的县市区法院管辖。比如郑州市的案件由新乡法院管辖,新乡市的案件由洛阳法院管辖,洛阳市的案件由郑州法院管辖。同时,我们赋予当事人拥有案件管辖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异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

  新京报:也就是说,某位百姓想起诉政府机关,可以自己选择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张立勇:是的,不是针对个案,也不是法院指定的,把管辖的选择权交给原告。

  新京报:有没有对案件性质作出限制?比如,只有某几类“民告官”案件,可以异地管辖异地审判?

  张立勇:试行阶段主要是三类案件,2014年5月,我们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三类案件适用异地审判:基层法院管辖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以省辖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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