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公告

2016-06-05 13:24:22 来源:吉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四十八条 在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取的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贪污、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扶贫开发项目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取的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获取的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物资依法追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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