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公告

2016-06-05 13:24:22 来源:吉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贫困人口数量、地方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国家和省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扶贫工作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二)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三)提高扶贫开发对象的就业和生产能力;

  (四)帮助扶贫开发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

  (五)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对象的需求,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扶贫开发无关的项目与支出。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的需要,整合本地各类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保证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第三十八条 定点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

  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贫困村确定发展产业,谋划扶贫开发项目。

  扶贫开发项目由村民集体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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