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快讯

作者:鲁舜 来源:中国网 2016-03-09 16:07:33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大会日程,慈善法草案将于3月9日提请大会审议。在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十一大方面的问题引发各方的强烈关注,期待经代表委员审议讨论后进一步完善,并经闭幕大会表决通过,最终问世。

  第一,关于慈善的范围。

  主要是关于“大慈善”和“小慈善”之争。一方观点认为,中国传统的慈善就是扶贫济困,虽然慈善法调整范围不能完全囿于传统的扶贫济困,但也不宜扩展至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也就是说,公益和慈善不能划等号,甚至民间公益和慈善也不能划等号。另一方观点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善范围也要与时俱进,传统的扶贫济困已无法涵盖现代慈善的范畴,传统的扶贫济困领域更多的是政府社会救助的范畴,应当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而现代慈善主要是民间的,其范围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从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来看,法律起草者最终采纳了“大慈善”的观点。

  第二,关于慈善日的问题。

  法律中是否有必要设定一个慈善日,将哪一天作为慈善日,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一直存有争议。据介绍,起草者曾主张将每年9月5日作为中华慈善日,因为这一天也是国际慈善日。但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9月份的法定节庆日、纪念日太多,效果不好,建议调整到其他月份。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设定的节庆日、纪念日过多,法律中没有必要规定慈善日。

  第三,慈善组织是否都要经过合法登记。

  在多次研讨会和论证会中,行政主管部门都倾向于慈善法只规范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对于未经登记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给予促进和鼓励,但不建议在法律中规范。原来许多慈善组织未登记是因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相对较高,今后可以通过降低门槛等方式,让更多的慈善组织依法登记。但是,多数慈善组织和学者都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观点忽视了当前绝大多数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都未经登记这一现实,慈善法不仅要涉及未经登记的慈善组织,而且要规定比较详细的促进和指导措施。慈善法甚至应当规定多种慈善组织形态,分别设立不同的成立条件,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不过,这一观点也未能体现在草案的一审和二审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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