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移机费和搬迁奖金等费用。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据实结清。 十、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或公产住房使用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当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公证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