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 ⑥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⑦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3、搬迁奖励 ①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奖励5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②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至35日(含)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③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5日(含)内,项目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4、货币补助费 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费。 (五)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安置原则 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石家庄市 “百岛绿城”26、27号楼。 3、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4、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其它补偿 ①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25元/㎡/月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0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期限结算。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