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群体的被征收人,由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三)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在项目征收范围公告之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以内的营业面积给予300元/㎡补助。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五)公有住宅房屋 1、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装饰装修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补偿,无约定的据实补偿给出资人,搬迁奖励及其它补偿归承租人享有。 八、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及公摊补助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执行;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照所在区域居住用地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基准地价的60%),若被征收单位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高于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三)搬迁费及其他补偿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九、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