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五、评估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公摊补助 被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同地段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奖励+货币补助费 2、其他补偿 ①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20元/㎡为标准,按一次计发。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25元/㎡/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③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④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