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之声】中华法文化的传统与史鉴价值

2019-04-01 11:24:55 来源:求是网 作者:张晋藩 责任编辑:柒月 字号:T|T

  四、良法、贤吏与善治的统一

  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在实践中的效果也有显著之别。在古人的观念中,良法与善法是同一语,其所谈之善法也就是良法。如宋人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至于恶法,不仅不能治国,反而是亡国之渊薮。中国历代王朝的兴亡史都证明了这一点。如商之亡,亡于重刑辟;秦之亡,亡于“偶语《诗》《书》者弃市”,“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良法的标志之一:循变协时,变中求稳。早在《尚书·吕刑》中便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周礼·秋官·大司寇》进一步提出根据不同形势制定和适用不同的法律:“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主张变法改制的法家更强调法因时势而变的可变性。韩非说:“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循变主要在于法的可变性,协时主要在于法律的变化要与进步的社会潮流相适应,中国五千多年的法律就是沿着这个轨迹运行的。历代思想家在指出法的可变性的同时,也注意到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反对“数变”。唐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宋人欧阳修说:“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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