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之声】中华法文化的传统与史鉴价值

2019-04-01 11:24:55 来源:求是网 作者:张晋藩 责任编辑:柒月 字号:T|T

  三、严治官的考课与监察

  官吏是执掌兵、刑、钱、谷等事务的担当者,是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实行者,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推动者。因此,官吏之于国相当重要。韩非在总结官僚制度形成后的实践经验时,得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结论,其影响深远。

  考课。为了治官察官,早在战国官僚制度正式确立之始,便出现了考核官吏的上计制度,每年年终考核地方官吏有关土地开垦的数量、农商经济的状态、户口的增长、灾异的救济等。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不同的赏罚。

  唐朝是中国古代典章法制趋于成熟与定型的朝代。考课之法见于《唐六典》。按唐制,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四品以下官由吏部考核,三品以上官由皇帝亲自考核。唐朝考课以标准细化为显著特点,所谓“四善二十七最”法。“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根据各部门职掌之不同,分别提出的具体的考核要求。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等等。

  经过考核,定出上、中、下三等九级。“一最已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已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已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已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已上,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弗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对于流外官,则按四等考课:“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

  宋初沿袭唐制,内外官任满一年,为一考,三考为一任。在厉行中央集权的特定政治环境下,宋朝加强了对官吏的考课。太宗、真宗、神宗均发布了考课法,而以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颁行的《守令四善四最》为代表:“四善”仍为唐时的“德义清谨、公平勤恪为善”。“四最”是“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屏盗、劝课农桑、振恤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

  明朝考课分“考满”与“考察”。前者三年一考,九年三考,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以定黜陟。后者按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考察内外官吏。京官六年一考为“京察”,外官三年一考,为“外察”。京官四品以上官自陈政之得失,以候上裁。五品以下分别优劣,或降调,或致仕,或闲住为民,具册奏请。对于地方官的考课,称为“大计”。因大计而受处分的官员,永不叙用。结论不当者,可以辩白;任情毁誉失实者,连坐。史称“明兴考课之制,远法唐虞,近酌列代,最为有法”。清朝考课一如明制,但改八法考吏为六法考吏,因贪、酷已属犯罪,故不在考课之列。

  历代考课,正如宋人苏洵所说:“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苏洵此语,虽发自宋朝,但也适用于宋以后的历代王朝。历代考课已成为常态化的治官之法,对于整肃官僚队伍、发挥官吏治国理政的职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监察。监察制度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之上的一项制度,经历了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和严密的法律规范。它的任务是维持国家纲纪、纠正“官邪”、保持官僚队伍的素质、制衡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同时巡按地方,就便惩贪选贤、改善司法,因而成为皇帝耳目之司,在国家机关中占有重要地位。

  秦统一以后,中央设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实际以御史中丞执掌监察。地方设郡御史,负责监督地方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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