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之声】中华法文化的传统与史鉴价值

2019-04-01 11:24:55 来源:求是网 作者:张晋藩 责任编辑:柒月 字号:T|T

  汉承秦制,但为了改变外重内轻的局面,汉武帝时,划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以部刺史为监察官,根据武帝手订的《刺史六条》,监察地方长吏的各种不法行为,尤其严防二千石高官与豪强勾结,形成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割据势力。

  唐朝正式确立了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以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御史台以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治书侍御史六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推鞫由皇帝交付的案件,以及总判台内杂事。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四人,执掌纠察朝仪,巡视京城内外,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人,其中三人分察六部,所谓“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称为“部察”。余十二人,巡按州县,监察地方官吏。唐朝以“道”为监察区,因此对地方的监察,又称“道察”。道设固定的监察官观察使或采访使,皇帝还经常遣使出巡,就便进行监察。随着中央集权的稳定,唐朝制定适用于地方的《六察法》,将监察对象由高官与豪强势力为主,扩展到全国所有的地方官吏。

  宋袭唐制,中央监察制度无大改变,主要变化在地方监察制度。宋朝在地方建立了监司、通判监察体系。监司是由皇帝派到路一级的负责监督地方军、政、财、刑的四个机构,彼此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通判是州的监察官,负责监察知州及所部官吏。监司通判监察系统的建立,形成了上下左右涵盖宽广的监察网络,同时还颁行《监司互监法》,使路一级的监察官之间互相监督,以督励监察官尽职尽责。

  明朝以都察院取代御史台,同时废除三院,使监察权集中。地方以按察使为主要监察官,后又以督抚掌省一级的监察事务。因此,督抚行使监察权常与按察使矛盾。至清朝,中央监察体制一如明旧,但督抚已作为省级最高长官同时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使衔,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监察官。

  明朝以《宪纲条例》作为适用于全国的监察法,内容充实,但头绪繁多、体系凌乱。至清朝,编成《钦定台规》,统一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法规于其中,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和通例等八类,既是清朝最重要的一部监察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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