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加之现有法律法规对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缺乏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打击力度较弱,难以形成震慑作用。王书平介绍,纵观国际种业,像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智利、印尼等国都建有严格的新品种保护制度,这些国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假冒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均规定了相应的罪名。 因此,王书平建议,将侵犯植物品种权罪纳入《刑法》。 王书平说,从事套牌侵权的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多不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不与农民签订合同进行侵权生产,并直接进村入户销售,对于这种行为仅靠行政执法手段,很难追根溯源,需要借助公安力量进行追查。但目前《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公安机关不能介入协助调查,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取证,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因此王书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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