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环保部应牵头优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2018-03-12 21:52:24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田苑淯颖 责任编辑:靳不贰 字号:T|T

  建议指标设计时,参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思路,环境保护部确定主要原则、框架和底线,赋予地方一定的自由度来体现灵活性,但这种自由度不能以损失统一性为代价,防止不同省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不具可比性。

  2. 提升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立法层次,强化环保信用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

  在环保法或金融法中以专章规定环保信用制度,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赋予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相关措施以法律强制力,确保相应的激励与惩戒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对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允许确实愿意整改的企业,进行有条件的限定性投融资等各类支持,同时将“企业公开对外作出整改承诺,签订整改承诺书,允许社会组织、公众、环境咨询机构等第三方加强监督”等作为限定性支持的事前调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的必要条件。这种支持尤其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等需要转型升级的企业特别重要,让它们也有发展的空间。

  3. 建立全国统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系统

  建议借鉴排污许可证的运作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系统,避免各地再重复投入建立各种各样的信用评价系统,进而借助此系统统一全国企业环保信用的评价标准,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外实时发布企业环保信用变化。同时该信息化系统应该自动集成当前已有的很多比如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行政处罚公示等信息化系统,形成真正的大数据运作方式,各个地方环保系统只要保证及时和真实的录入,核查相关数据即可,所有数据均可以自动关联与计算,减少繁琐的人工填表、计算,过大的自由裁量等,同时有效降低基层工作强度,便于落地实施。

  建议该系统设计时就要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同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到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与其他部委及全社会形成联合激励及惩戒的合力,真正从各个领域去应用企业环保信用,让环境失信企业也处处受限,环境守信企业处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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