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环保部应牵头优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2018-03-12 21:52:24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田苑淯颖 责任编辑:靳不贰 字号:T|T

  2. 全国评价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应用

  当前全国各地的试点有多种评价方法,多种评级标准,有的分5级,有的分4级,导致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对于同样的环保信用,有的省份评价是黄牌,有可能有的省份就是红牌。在目前全国已经形成统一市场的情况下,不同省份对同样的环保信用事实给出不同的信用评价结果,且不可比,严重影响环保信用结果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应用。

  此外,《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印发以来,各地在落实执行上,尚存在一定不足,比如在制定省市细则时,收窄应用领域,将“取消相关财政补贴”窄化为“取消环保性财政补贴”从而方便绕过备忘录对失信企业进行补贴;未将省市级国资委列入联合惩戒实施主体导致对省市级国有企业领导无法有效考核之约;以举报信丢失为由拖延处理;重视惩戒,忽视激励;部分行业协会等在评价排行企业时单纯按照营收不考虑企业包括环保信用在内的信用信息等情况。这不能真正使企业突破轻视自身环保信用的怪圈,不利于引导企业主动保护环境。

  3. 当前联合激励与惩戒方式应用不够精准

  信用评价的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当前企业环保信用应用时只考虑了信用级别,比如限制贷款,但对于企业愿意投融资来改善环保工作没有提及是否应该提倡有条件的支持。例如,如果企业做出公开整改承诺,并允许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是否鼓励提供限定性贷款。

  针对上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领域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方燕表示,只有加速顶层设计,才能有效改进和完善各个地方对此工作的规范、有效的实施,才可能顺利达成2020年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的目标,让企业环保信用在我国环境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她提出以下建议:

  1. 增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

  环境保护部应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简化、优化。建议适当参考江苏省、山东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简化评价指标;适当补充必要但又不会引发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法律诉讼的指标。让整个评价指标简化,不需要投入太多人力物力就可以落实。

  1)所有指标应该要非常便于公众监督,要么是企业必须公开的主体责任信息,要么是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的监管信息。

  2)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所有指标应该基于明确的事实与数据,尽量减少模糊的定性描述。删除因为同一事实而多次扣分的评价指标。删除媒体报道等不属于企业信用事实的评价指标。

  3)与排污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保护税等最新的变化相衔接,反映最新变化,并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的最新变化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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