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备程序。清末,在司法行政审判分立精神之下,上至中央的法部,下至各省的督抚和按察使司被归类为行政官。由此,三法司解体,法部、督抚及按察使司被排除于司法审判之外,导致逐级审转复核制由原来的七个审级(州县、府、按察使司、督抚、刑部、三法司、皇帝)大幅缩减至州县、府、皇帝三个审级。所以,覆判制度最初虽为弥补行政官兼理司法之弊端、实现新旧审判制度之过渡而设,但在此目的之上,清政府借助覆判制度,将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新式审判机关大理院填补到地方基层机关与皇帝之间,弥补了审级空缺,确保了审级配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