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古酌新:清朝末年的覆判制度

2018-02-07 19:33:51 来源:央视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黄伟佳 字号:T|T

  就程序而言,大理院对地方各省死罪案件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结果进行书面审查和复核,并可作出“准”“更正”“驳”三种处理结果。大理院在作出覆判意见后,于20日内将覆判文书送往法部,由法部对大理院的覆判结果进行再复核。若法部复核无异议,由法部直接上奏皇帝;若复核有异议,法部可要求大理院进行更正,之后由两机关联名上奏皇帝。皇帝作出死刑执行的最终裁决下达法部,由法部通达相关省份。

  四、覆判的价值特征

  在清末,清政府将覆判制度定位为,审判厅普设完成之前新旧审判制度转换过程中的过渡性制度。因此,对于覆判制度的期限非常明确,即待各省府州县地方初级、地方各审判厅成立之日,均遵四级三审制定律定章审结案件之时,将覆判各节一律删除。所以,作为过渡时期的覆判制度,呈现出转型时期独有的性格特征。

  1.循古酌新。清末,时至司法独立声浪高涨,但在司法经费和司法人才双重压力之下,以司法行政分离为导向的新式审判体系终因审判厅未能普设而无法正常运作。于是,在实践落差于理念的客观现实之下,覆判制度在遵循传统的同时,斟酌于新理念、新制度,以折衷调和式的改良,实现新旧审判制度的平稳过渡。

  2.死刑审慎。“慎刑恤杀”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西周,并为后世朝代延续和发展,同时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在明代“朝审”制度的基础上将其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种死刑复核制度。秋朝审不仅是一年一度最为重要和隆重的国家大典,更是死刑案件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但时至清末,为了顺应《大清现行刑律》中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独立等情势之需,秋朝审制经过多次修正而日趋减省,连中央及地方各部门重要官员参与的会审环节也被废止。会审的废止无疑是对秋朝审制度构造的破坏,也意味着死刑案件最后一道救济程序的形同虚设。因此,在作为死刑复核制度的秋朝审制无法充分发挥机能的情形下,覆判制度适时地将关系到人心向背、时局盛衰的死罪案件作为适用对象,在替补秋朝审制度的同时,保障了死刑适用的审慎严谨性,从而确保了“法当其罪,人得其情”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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