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通告 泾政通字〔2016〕4号 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全县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建设富强、魅力、生态、幸福的新泾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包括林地林木管护(含林木采伐、运输及涉林企业管理)、野外火源管理、封山禁牧、森林防火、古树名木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 二、在全县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放牧。 2.严禁非法砍伐林木、侵占林地。 3.严禁毁林开荒。 4.严禁在林地非法采石、采矿、取土。 5.严禁毁林采种、非法采药、乱挖野生苗木。 6.严禁非法狩猎、砍柴、割条和野外用火。 7.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 8.严禁损毁、移植、买卖古树名木。 9.严禁猎捕、买卖、捕杀野生动物。 三、在全县林区或主干道路林带内严格禁止焚烧麦茬、秸秆;禁止人为拔苗毁树;禁止在林区或林带内堆放秸秆、柴草。 四、各镇办要组织人员加强巡查管护工作,并对辖区林带内的枯树、死树及时进行清理,排除安全隐患。县公安、交通运输、农林等部门要加强上路巡查力度,对损坏森林资源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人员要从严、从快、从重给予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