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6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6〕118号)和《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6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丽经信人教〔2016〕7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对象为全县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申报对象为本县事业单位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务资格: 1. 获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技术员资格满4年; 2.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技术员资格满2年; 3.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4.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资格: 1.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4.获得博士学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对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的申报对象,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三、评聘程序及要求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的任职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从今年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附件2-12),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把好考核推荐关,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申报竞聘。 3.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建立考评机构,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岗位空缺数的1:2以内择优推荐;对没有岗位空缺的单位,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人才梯次、专业特点等情况,可给予限额推荐。推荐评审对象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相关要求 (一)计算机、外语要求。按照浙人专〔2006〕351号、浙人专〔2007〕80号、浙人发〔2008〕99号、浙人社函〔2014〕10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年满40周岁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2016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国家和省定合格分数线的,允许凭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明参加当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算机、外语符合免试条件的申报对象,须填写《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并附相应免试佐证材料。 (二)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丽人社〔2016〕118号文件,申报人员须一并提交参加专业课程学习和公需课程继续教育情况的材料,并在《推荐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填写继续教育情况。公需课程须取得2个科目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2016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