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己法自守”思想

2016-08-05 01:49:15 来源:人民网 作者:郭廷晖 责任编辑:朝画西施 字号:T|T

  参加1949年开国大典的中国共产党一大代表仅有毛泽东和董必武。董必武从一个清末秀才逐渐成长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并长期担任党和政府法制方面的重要负责人,源于他1913年东渡日本攻读法律、1917年回国后在武昌与人合办律师事务所这一特殊经历。由此,他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主要领导人中唯一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并从事过律师职业的人。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他一直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他的“己法自守”思想,对我们今天了解党的思想史和推动法治建设不乏启示。

  党员守法天经地义

  在陕甘宁边区,董必武就提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规定的秩序,党员干部应当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新中国成立后,出现了一些党员干部不重视法制的现象。董必武看在眼里,急在心里。1954年5月,他向国家工作人员发出倡议: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956年9月19日,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可见,这里已经明确地包含了违法必究的内涵。他还在1957年3月的一次讲话中说,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另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董必武之所以强调党员守法天经地义,在于他认为新中国不同于旧中国,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员必须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必须要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为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作表率。只有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守法,才能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才会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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