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己法自守”思想

2016-08-05 01:49:15 来源:人民网 作者:郭廷晖 责任编辑:朝画西施 字号:T|T

  禁止一切法外特权

  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批评了党内那种“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的错误观念。同年9月24日,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再次指出,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这种批评在当时是极其难能可贵的。历史无数次证明,特权思想滋生消极腐败,特权阶级动摇国家根基。一旦党员干部法外用权,就可能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形成上行下效的违法风气。

  党员犯法,加等治罪

  194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讲道:党员如果违反了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除应受到党纪制裁之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为什么呢?因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他请求陕甘宁边区的党组织通过一个决议,警告我们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党员犯罪,加等治罪。他的这一思想后被《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采纳,纲要第八条规定了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他认为这不是表示我们党很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绝不包庇罪人,党员绝不例外,而且要加重治罪,这更表示党所要求党员的比起非党员的要严格得多。显然,他是从把党员干部作为法律的“活的体现”来强调党员的守法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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