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金融产品遭受损失找谁赔? 金融产品提供方要做到卖者尽责

2019-08-25 09:00: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程婕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遭受损失后,客户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三倍赔偿条款不适用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纠纷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权益类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这一条款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倍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财经观察

  消费者弄虚作假 金融机构可免责

  不难看出,《会议纪要》的大部分条款都对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对纠纷中较为模糊的责任划分做了规定和解释。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桂林分析指出,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就损失进行追偿时,往往会遭遇发行机构和代销机构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发行机构因为与消费者之间隔着销售机构,总是借其逃避赔偿责任,而销售机构则以发行人是最终责任人为理由拒绝赔偿,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会议纪要》73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在遭受损失后,可以向发行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将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推诿情况发生。

  但如果消费者确实有错,也不会让金融机构全权负责。许桂林律师认为,《会议纪要》77条充分体现了“买者自负”的原则,金融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有资深业内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他经手的官司中,遇到过个别客户当初接受了风险测试,也在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但由于产品最终收益不理想,要求金融机构索赔。根据会议纪要,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只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关产品有合理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也对消费者进行了风险告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就有胜算。反之,如果拿不出这些证据,或者这些证据显示消费者并不是适合的销售对象,肯定要向客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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