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应同罪 人大代表建议加大打击收买被拐儿童行为

2018-03-20 15:12: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康小君 字号:T|T

  志代表建议对“需求端”形成震慑

  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一部《亲爱的》电影,让无数观影者流泪。

  这部电影,让更多的中国人开始关注被拐卖儿童、丢失孩子的家庭及那一群连续多年寻找被拐孩子的父母之悲情故事。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指出,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需要国家整体性推进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

  买卖儿童应当同罪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和幸福源泉。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

  2009年,公安部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打拐DNA信息库,帮助四千五百余名被拐多年的儿童与家人团聚,其中2016年有392名失踪或被拐多年的儿童通过比对和核实找到了亲人。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显示,2015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数756起。

  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买方行为形成一定震慑作用。

  2016年5月上线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又称“团圆”打拐系统)数据表明:截至2017年年底,该打拐系统已帮助找回2297名儿童,解救被拐儿童超过40名,但仍有61名儿童未能找回。

  阎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多年来,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案发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当前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生,呈现集团化、网络化和交易快捷等趋势。

  在阎志看来,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对收买者的刑罚,但修改后的刑法对收买者的刑罚仍然过轻。”阎志认为,毕竟买卖双方处于供需两端,对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具有重要地位,过于宽宥需求端,不利于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阎志建议,完善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

  “删除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标准予以明确细化,对于未遂的犯罪行为也应从重处罚,对需求端形成巨大震慑,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阎志呼吁,还要完善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案、审理和执行程序,细化相关标准和条件,提高立案和审理效率,加大执行和威慑力度。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