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渡过难关,根据省、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2019年底前设立且目前正常经营,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补助条件: 1.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已入库税额大于零的小微企业(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标识统计,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数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2.截至2020年6日30日,按单位方式或个人方式在本市正常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不予补助情形 1.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9)分支机构。 2.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