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曾出现类“劳教”机构 杨乃武出狱后被送入

2016-10-21 11:04: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学勤 责任编辑:秦艳飞 字号:T|T

  但笔者查阅晚清报刊,发现1897年5月25日的《申报》有这样一则报道:

  “浙江余杭县已革举人杨乃武,素工刀笔。光绪初年因葛毕氏谋毙本夫葛品连一案牵连及杨,几罹大辟。经其妻二次京控,提归刑部复审,始得平反,仅以所为不端,革去功名,递解回籍。迄今二十余年。初时尚知敛迹,近则故智复萌,时或扛帮讼事。杭州府林迪臣太守访拿讼师,以杨为首,业经解省。审讯后,即发迁善所拘禁,以示薄惩。”

  林迪臣,即林启,晚清杭州太守。《清史稿》中也提到林启抓捕杨乃武,但未提关进迁善所。而杨乃武“扛帮讼事”,帮人打官司,替人写状纸,并不犯法。但讼师往往因与官府作对,惹恼官员。无迁善所时,官员对付讼师也少有良法,有了迁善所,就可以将难弄的讼师统统送去“劳教”了。

  杨乃武妻获悉丈夫被押入迁善所后,再次展开营救。时任浙江学政(相当于今日的省教育厅厅长)的徐季和,曾是1873年(癸酉科)浙江乡试的“座师”,而杨乃武就是在这年乡试中举的,故与徐季和有名义上的师生关系。

  杨乃武妻便将申诉状递交徐季和。不料,徐季和对杨乃武并无好感,不仅不施援手,还对申诉状作了“批斥”。营救不成,杨乃武就只能囚禁在迁善所接受“劳教”了。

  3.杨乃武被释,迁善所的两次暴狱

  那么,杨乃武究竟在迁善所被“劳教”了几年呢?《申报》没有明确的报道,笔者只能根据其它文献作一些推测。

  根据迁善所的章程,犯人获得释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因表现好已转入最宽号牢房,二是有保人为其担保。否则,即使“劳教”期满,也不能释放。

  1900年3月2日《申报》报道,钱塘县差役颜某曾因“鱼肉乡里”,被押入迁善所“劳教”3年。因表现不好,未能转入最宽号牢房。期满后,官方不但不释放,还作出了再劳教7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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