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学者高铭暄:探寻至善的法治

2019-10-21 16:58:43 来源:央视网 作者:时延安 责任编辑:田小介 字号:T|T

  根据自己参与刑法立法的多年经验,高先生提出,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表述要明确;二是术语要统一、规范,避免刑事立法文本中出现政治口号、俗语等;三是界限要分清、协调好刑法内部条文之间的关系;四是内容要可行。

  在全面修改刑法典的研究过程中,高先生还进一步指出,分则条文要多采用叙明罪状,对犯罪特征的表述力求明确、具体,注意各种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实现罪刑均衡。

  对于我国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高先生将刑法立法的经验予以梳理,归纳为九点——

  第一,刑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第二,刑法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三,刑法立法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不成熟的不要定,能写多少写多少,逐步完备;第四,刑法立法要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执行;第五,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第六,实行民主的立法程序;第七,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第八,要密切注意法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为搞好刑法立法,必须学习相关法律、学习相关的政治和法学理论。

  对于刑法的修订,高先生认为,在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强调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正当发展,惩治破坏各种经济成分的犯罪活动;二是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运用刑法手段铲除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弊端及腐败现象,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更趋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要总结刑法典施行以来的丰富经验,将其吸收到刑法典中;四是要注意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总趋势,借鉴和吸收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范例和刑事司法的有益经验。

  关于刑法立法完善的方向,高先生认为同样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在刑法的打击锋芒上,应着重于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二是在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应当由行为社会危害性中心论,转向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为主、兼顾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三是在刑罚制度上,应由较严厉的和较封闭的刑罚,适当地向缓和开放的刑罚转变;四是在犯罪的适用范围上,应由只注重国内犯罪,向同时也注重国际犯罪和跨国、跨地区犯罪转变。

  而对于司法,高先生非常重视研究刑法分则中的具体问题与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了具有务实性、前瞻性的研究风格。基于他精湛的专业造诣,他常常受邀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疑难案件的探讨和司法解释的草拟,每年探讨论证案件达数十件,所参与研究的司法解释包括了盗窃罪、贪污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认定以及减刑、假释的规范等。

  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引入判例指导制度解决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脱节问题。对于量刑的规范化,高先生认为,定罪是否准确固然重要,量刑是否适当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两者不可偏废。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司法经验的积累,量刑的精确化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予以充分重视。他也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引入数学量刑法、电脑量刑。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量刑规范化改革,无疑印证了高先生早年提出这一建议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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