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关于规范和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4-04-03 18:17:57 来源:黎平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明晓 字号:T|T

黎平县关于规范和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黎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底。

  二、整治重点

  (一)安全疏散条件不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二)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人员密集场所违法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违规充电或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

  三、整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整治要求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也是消防救援人员实施灭火救援的进攻通道,保持畅通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各单位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坚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行动过程中,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清除或拆除;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将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行为。

  单位场所及个人应对照本通告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改。鼓励社会公众和单位员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直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反本通告要求的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核查属实的违反本通告要求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黎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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