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示和聘用 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在沂源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会同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经查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问题经查属实且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招聘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招聘公告中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签订合同时按规定执行。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应聘合并招聘岗位的人员,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选择具体招聘单位。 七、其他 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次招聘发布的公告、岗位汇总表、应聘须知等信息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本基数。 公开招聘政策咨询及技术咨询电话:0533—3221430 附件: 中 共 沂 源 县 委 组 织 部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