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3-18 15:08:58 来源:庆元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明晓 字号:T|T

庆元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2〕54号)及《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4年庆元县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等问题的批复》(庆政函〔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庆元县城区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1.申请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不在城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城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可放宽至18周岁,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2)城市低收入特殊群体无房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2200元以下(城镇低保标准的2倍之内)。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2102元以下;

  (3)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5万元非营运车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与家庭存款合并计算,人均不得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6)申报家庭时间经济财产的时间节点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

  (7)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地点

  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玉田、濛洲、石龙、咏归、新建五个社区以及屏都街道)。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主申请人具有庆元县户籍或持有庆元县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52102元);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城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已在城区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6)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7)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庆元县户籍或持有庆元县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2)主申请人在城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要求参照当期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3)主申请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52102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企业中的累计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含);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汽车初始价值不超过10万元或无汽车;

  (7)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8)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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