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步废止。经我局研究,废止《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蕲市监函〔2021〕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
关于废止《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步废止。经我局研究,废止《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蕲市监函〔2021〕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