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2021-10-08 12:34:01 来源:剑河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剑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火期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在禁火期内,全县范围内林地及距林地5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范围。

三、禁火措施

  各乡镇(街道)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管控,安排人员巡山守卡,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纸笼灯”等容易引起火灾的飞行物器。

  (二)严禁携带火种、香、纸、烛和烟花爆竹等易然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内上坟烧香、纸、烛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荒种地、烧田土坎、烧灰积肥、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林区内、林区边缘,村民确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批准,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做好防范措施,事后熄灭余火。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范围进行垦荒造林、烧炭、爆破、射击、焚烧垃圾等用火活动。

  (四)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要处于临战状态,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凡是有护林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相关损失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种树木。凡由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痴呆智障人员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奖励措施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剑河县森防办值班电话:3950527

剑河县森林防火中心报警电话:5229026

  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电话:5229023

                      剑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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