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翟毓香《宅基地使用证》的公告 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翟毓香的座落于东观镇瓦屋村房院的《宅基地使用证》不慎遗失,证号:(1987)0511026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01.82平方米。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18日已在祁县电视台做了遗失公告,声明作废。 经审核,翟毓香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我局拟予以补发《宅基地使用证》。如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书面申请复查。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按《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补发,同时翟毓香原颁发的证号为(1987)05110263号的《宅基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祁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