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康平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公告 第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审核确认,康平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主体名称:康平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于峰 地址: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 电话:024-87325998 主体类别:委托组织 执法主要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沈阳市物业服务乱收费专项智力工作实施方案》和《康平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 康平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在辖区内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进行监督,对资质进行审批,定期年检,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企业所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处理物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活动中的投诉工作,以维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县凡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和举报。 举报电话:87330670 特此公告 康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