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2016-06-18 14:05:11 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宁波市镇海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推进平安镇海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区从事危险化学品收发和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电子运单、卫星定位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信息,都必须接入《镇海道路运输监控平台》(下称监控平台),实现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流量流向的动态监控和安全监管的联网联控、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二、本区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承运人、收发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查验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资质的义务,留存相关单证并做好台账以备查验,发现问题立即向区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本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的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电子地磅系统,并接入网络,装卸货物信息直接录入监控平台的电子运单系统,包装危险货物装卸企业无法建立电子地磅的由企业实行手工即时录入,不得超装。承运企业的每单货物实施电子运单管理。

  四、在本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含起讫地一方在镇海)的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必须事先向监控平台申请录入(具体要求见监控平台网站:http://zhys.dacyun.com/),并接受区相关管理部门的查验或比对,符合条件的,接入监控平台。

  五、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含起讫地任何一方在镇海),双方应当约定以下事项:“承运人、承运车辆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资质,信息录入监控平台,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推送给监控平台”,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违约责任。托运人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承运车辆,并比对监控平台的相关信息(可登录监控平台网站http://zhys.dacyun.com/查询)以避免风险。

  六、本区危险化学品收发货企业在充装或卸载前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将承运车辆、人员等证件原件及电子运单、卫星定位等相关信息与监控平台上的信息进行一一比对,对信息不一致或未接入监控平台的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含起讫地一方在镇海)。

  七、本区各类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堆存、装卸、过驳、拼装或者对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进行拆装箱等经营服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以上业务。

  八、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街道、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的执法监督。

  九、在本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收发货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实施诚信考核,对存在上报数据弄虚作假、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违规违章多、发生重大事故等问题的企业、车辆和人员实施市场限入。

  十、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向行业内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并做好信息公开,提供本区有关指定登记服务点、禁行区域和热线咨询电话等信息服务。

  十一、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本通告自2016年6月13日起实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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