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5年7月3日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艺术家、收藏家和社会各界向国家捐赠优秀美术作品,推动各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增加美术收藏经费投入,加强国家对优秀美术作品的收藏,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发展和繁荣我国美术事业,文化部设立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为加强对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及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