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公义: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强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

2023-06-08 13:38:12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王公义 责任编辑:风华 字号:T|T

作者:王公义

环境污染问题、绿色发展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单单是中国的问题,是一个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全球每一个人。目前,空气污染、水污染、塑料垃圾污染等各种污染遍及全球,所以,治理污染也是一项全球性的事务,世界各国都应该积极参与并为此做出努力。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世界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也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大力的合作,也就是全球人民的大合作才能解决。在此过程中,世界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人民个人肯定会出现互相支援、互相支持的情形。比如世界某地发生了水灾,全世界有能力的国家都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支援救助,同理中国亦然。所以大量的捐助资金从国内流到国外,也从国外流到国内,是一个全球化的正常现象。那么,如何管理这个资金流向?也是世界各国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涉及到这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国法律实施的是宽容积极的态度。该法第二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他们这些活动,是受到我们中国法律保护的。

如果国内发生灾难,或者国外非政府组织为了帮助我们救灾,如汶川地震,有关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都给了我们一些捐助,我们的完全接受了。另外环境问题是是威胁人类生存世界难题,现在环境污染大户一个是美国,一个是中国,我们总量第一,美国人均第一 ,治理这等环境污染问题,一些非政府组织给中国一些资助,帮助我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碳排放问题,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我的意见是分门别类处理:对于国际非限定性捐赠完全接收。这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捐赠方式。他赞助中国治理环境减少碳排放,至于怎么用这些钱他们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没有限定这些钱干什么用,仅仅是为了帮助中国发展,我们完全用我们的意志来使用这笔钱,我看是应该完全无条件接受的。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接受了大量的国际友好人士的捐助,他们并没有规定你干什么,所以这对他们来讲,这是他们对中国的一种爱心,对我们中国来讲,拿着钱自主地干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国家建设需要的事儿,那就是做了一件极好的事。第二种是限定性捐助。在赞助的时候,他们限定了捐助方向或者具体项目,比如只能用于孤儿院建设、妇女身体健康治疗、对老年病的治疗、对水灾救灾的赞助等等,这是专项的,我觉得也可以完全接受。但如果限定性捐赠的项目不利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有损国家尊严等等那是不能接受的。第三种就是奖励性捐助。比如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物及医学奖,在治疟疾病方面对世界做了重大贡献,挽救了世界几百、几千万人生命,这是对人类做出的重大贡献,诺贝尔奖基金会是一个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他们觉得对屠呦呦对人类做出了重大贡献,就发给他诺贝尔奖,鼓励科学家为人类做出贡献,我觉得是合理的应该完全接受的,不应该有什么障碍。这是我说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第二方面内容就是关于互相支援的问题。我们这个地球村,在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就会有互相帮助问题。我们会帮助别人,别人也会帮助我们。这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和惯例,我们救助了非洲、救助了一些受灾难的国家,当我们国家受灾、困难的时候,世界也帮过我们,那么这就是互相帮助,互相支援,相互救济,这应该是我们提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我们应该大力这么做,不仅我们要捐助世界上有关国家和灾民,我们也有权力接受外国对我们的捐助!比如塑料垃圾污染,我们中国有一个企业家和科学家发明了关于治理塑料垃圾污染方面的一个科学技术,高效率,无污染,一塑料垃圾可以回收0.8吨石油,被中国8位院士评为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其科研成果马上就收到了国外的赞助,希望继续研究,我人类做出更大贡献。像这些对人类共同的事业有影响的赞助,我觉得接收是合法的,而且应该鼓励大胆接收这种赞助。如果对别人的善意捐助拒人于千里之外,不接受赞助是不应该的,从外交方面来说,也是不友好的,影响国际关系。所以,从大的宏观角度讲,各国互相捐助,接受捐赠,我认为是应该的合法的,不应该受到阻止。我们提倡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全人类共同解决面临的重大问题,你帮我,我帮你。团结起来,解决人类的问题是正确的,我们实务部门应该用实际行动千方百计予以大力支持。

【作者简介】

王公义,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司法研究所原所长

编辑:龚紫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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