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制定出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

2017-08-16 09:28:35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何清平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实体与程序并重 配套保障

职责明确了,程序也清晰可见,为确保操作中的难点有据可依,《办法》注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对实践把握有难度的“组织调整”程序、“四种形态”之间转化需要综合考虑的13项因素进行了明确,根本上解决在操作中“用不好”的问题。

同时,探索推进建立协作配合制度、跟踪评估制度、报告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5个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运用“四种形态”保障机制,确保“四种形态”运用落到实处。

“严管就是厚爱。”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运用好‘四种形态’,强化标本兼治,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正确处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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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是指: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即“第一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即“第二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即“第三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即“第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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