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和地位。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保障所有学龄前儿童平等地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再次,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职责。各级政府作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教育、财政、土地、规划、城建、编制、人事等部门明确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然后,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建立财权、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成本分担机制。明确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的法律规定。 此外,明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职责。从民办学前教育的地位、体制机制、规模定位、收费标准、监督管理、经费投入、身份待遇、政府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最后,明确学前教育教学内容。从法律层面科学规定学前教育内容、教学规划、设置要求,有效避免小学化倾向。科学培养提高幼儿的全面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