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朱晓进:加大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2018-03-06 23:05:04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袁帅 责任编辑:康小君 字号:T|T

  中国小康网北京 3月5日电(《小康》杂志、小康全媒体记者袁帅)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期间,政协委员们围绕康养产业、生态文明、教育改革等主题,积极建言献策。《小康》杂志、小康全媒体记者从大会秘书处了解到,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民进江苏省委会主委、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向本次大会提交了题为《加大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的大会发言。

  他表示,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侵犯用户或第三方权益的事件越来越频繁出现,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贩卖用户个人信息,出售账户,盗取用户知识产权等行为时有发生,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有: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的规定不够细致,未给互联网公司划定底线。例如,日前某网络公司微博手机客户端更新后,部分条款就遭到了大量用户的坚决抵制,这些条款所表达的法律责任竟然是“微博用户可以就抄袭、剽窃进行维权,但相关获益必须归某公司所有”。尽管该公司之后迅速修改了相关条款,并表示这并不是“霸王条款”,只是法务部门工作的“不严谨”导致用户误解,但对于互联网公司与用户的普适性权益关系,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时,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进行明确,而不是由互联网公司与用户一对一通过这种所谓的用户协议来确认。

  二、部分平台不作为,间接导致用户遭到侵权。例如,日前数十位某网络平台签约作者发现自己“被开通”了另一平台账号,并且大量转载自己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内容。随后另一平台关闭了这批账号,并宣称是第三者盗用了这些作者的信息,但在网络实名验证的背景下,网络平台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核实账号开设者的身份,明显属于不作为。又如,某网络公司账户如果长期不登录,一般都会“被盗号”,有的变为营销号,有的变为犯罪分子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或进行诈骗的工具,但该公司对此并没有任何有力的监管举措,这不仅损害了账户拥有者的名誉,更给实名认证的用户带来了法律风险。

  三、个别平台为了增加点击率,频繁通过技术手段抄袭、剽窃他人或其他平台的作品。例如,国内某最大的新闻资讯平台就通过技术,从其他信息平台抓取用户感兴趣的内容,直接“为我所用”,从而达到“以一当十”的效果。2017年6月下旬,法院刚刚判决其侵犯了腾讯、搜狐部分作品的版权和约稿版权。7月到8月之间,其又陷入5起版权纠纷当中。在高额的利润面前,此类平台往往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大肆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他建议: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平台划定法律红线。一是加大研究力度,结合我国网络特点,出台处理互联网各类商业、民事事务的纲领性法律,或者在民法、著作权法等法条中加入专门的互联网章节。二是进一步明确平台的各种法律义务,比如针对某平台账号大量被盗用的情况,该平台就应当采取更主动的应对措施,如对长时间不登录用户主动锁定等,尽可能确保用户的账户安全。三是提升对平台违规、侵权的惩处标准,大幅度提高平台剽窃知识产权等行为的罚金上限,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处以阶段性禁止更新内容的处罚措施。

  第二,加大对各大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一是依托各地网信办、公安网监等业务部门,突破“属地管理”的限制,建立起全国性的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网络,凡是发现平台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协同办案,尽快将违法者法办。二是利用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并对其进行改进,为网民举报有关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同时细化分类,加强指引,提升举报内容的准确性,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意投诉。

  第三,建设、利用好互联网法院,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提供便利。近年来,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案件,往往需要被侵权人前往该平台注册地法院进行起诉,极大提升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设立,杭州地区涉互联网案件,将全部在互联网法院审理,当事人从起诉到最后宣判,全部可以在线完成。全国各地可以借鉴杭州经验,建立互联网法院,并通过建设全国统一的互联网法院办案平台,实现原、被告异地开庭,提升各类互联网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被侵权人的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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