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及现实路径》
时间:2013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小康网 编辑:龚紫陌




演讲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
        演讲题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及现实路径》

    
  刘俊: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嘉宾,我研究的题目是实践探索当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注的热点性问题。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在政策层面做了很多放松管制的基本规定,剩下的都是上午贺铿主任所说的要跟进。

  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首先要问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我们为什么要进行股份制改革。这里面有两个前提性的问题,第一个前提是我们国家实行的土地公有制。在这个公有制基础上,我们的经营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资产,我们从所有权里面抑制了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不能够直接应用,像西方土地的私有制 。以土地所有权进入企业,以出租也好,抵押也好,那不是我们研究的问题,我们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中国特殊的一个问题,这是第一。

  第二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为什么要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我们要解决什么样的属于中国的问题?我个人认为 ,我们近年来在这个领域里面所有的困惑都来源于我们最初设计的以农民生产保障作为价值目标的制度,与现在我们社会所需要的效率价值目标制度之间的冲突 。农民一出生就享受这样的权利,去世以后再也不可能享受这样的权利。但是作为效率价值目标,希望利用市场机制的时候,要讲这个权利固化,固化就涉及到新增成员不可能在效率价值目标指导下,立刻得到农村土地权益的保证 。所以这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要探讨的就是怎么样破解传统的以生存保障为目标的这样一个制度,在这个价值功能不放弃的前提下,怎么实现现在社会所需要的效率价格目标 ?如果能够找到这么一个农村土地的应用制度,那就破解了我们这样一个难题。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问题,它 是一个客观的基础。

  作为依据,我想就不再讲,我们承包经营法在2002年的时候,实际上就允许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市场流转,也可以入股。我们在其他的中央文件里面也有这些,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很多方面进一步演进,所以这些依据我们就不再谈它了。

  我想谈的第三个问题,我们以前实践探索的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究竟有哪些形式?我们调查了一下,这种形式可以说五花八门,但是归结起来无外乎有两种基本的模式 :一是强化集体资产型的股份制改革模式,一是弱化集体资产型改革的模式。那么强化资产的模式,实际上还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在进入市场的时候,强调将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股份制改革 生成集体股,通过集体股产生的红利,然后跟成员权直接对接,任何时候都可以享受到制度原有的生存保障的利益。如果成员一旦去世,基于土地所产生的权利,也就及时的消失。这种改革保障了我们原来的土地的生存保障价值的目标,同时通过这样的股份制改革,我们除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受让的一方 可以完全 依据市场的规则,引入效率机制,然后实现我们的效率价值目标。所以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解决了我们现有的认识状况下,生存保障价值目标和效率价值目标,本身不可能在一个制度里面同时实现这样一对矛盾。


  另外弱化集体资产型也非常普遍,它的推进是什么呢?就是把集体土地,包括集体的其他资产,通过评估和量化,然后进行股权分配,也就是说昨天去世的成员已经不能享受到了,明天新出的成员也不能享受这样的权利,所以这样一种股份制的形式,实际上弱化了集体资产,让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形式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当然对于原来土地制度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价值目标、成员权这些最核心的问题,实际上就可以抽空了,就没有意义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股份制改革以前探索的模式,无论是有多种的类型,实际上从价值和意义角度来讲,都可以归属到这两个方面。
  
  当然我们在调研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农民也有这个方面的冲动,村干部也有这个方面的冲动,村干部的冲动是什么呢?我如果不全部量化入股分配 完毕,你新增成员成天要来找我,要求保障权利的实现,有很多的权利往往是分配完了,村干部为了没有多少人来找他,就采取了把所有的资产全部分完,分完了以后他们在介绍经验的时候,一下子分完了以后就变得非常轻松,因为新增成员知道集体的所有资产多没有了,找村干部也没有用,所以再也就不找了,那么这是作为一条经验在进行介绍。

  根据实践探索的模式,我想我们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出来以后,我们放开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最核心的应该是什么?就是如何来规范我们农村的土地股份制改革,这才是我们现在需要关注和需要考量的一个重点。在选择改革模式的过程当中,应该坚持的原则,我想有以下几条 :

  1、土地公有制原则:防止变相“私有化”。在我们的调研当中,如果把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资产全部评估、量化、分配,那么大家想一想,再过多少年,这个集体经济组织还有存在的价值吗?集体土地所有权那还有实质性意义吗?都没有实质性意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土地股份制改革,还是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原则,防止变相通过土地股份制改革,使农村土地“私有化”。
  2、稳定承包关系。我就不阐述了。
  3、坚持土地保障制度目标与成员 权不变。
  4、坚持合法性原则,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进行改革。

  具体的路径,最核心的有几个要点:

  1.以合法的物权为基础的股份制改革。通过法定的程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些已经生成了法律上物权的个人股,完全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则,将这些物权直接入股,由权利人享受股权的利益,在入股的时候形成自己的决定权。对于没有形成个人股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通过股份制改革,应当坚持要 形成集体股,以股权利益与成员权直接对接,实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价值功能。所以这个是最核心的问题,我就不再展开。
  2、在这样一个模式和路径选择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要强调以科学用 地分类为基础,建立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转利益调节机制。这个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机制,它背后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我们已经进入到土地资源时代,土地财产权的相当一部分的市场价值,实际上都是由土地资源利益生成出来的利益,不是财产权人本身基于财产权产生的利益 决定的,这个非常重要,也是我们必须要看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化。因此我们在推动集体土地入股进入市场的时候,要同时建立土地市场利益的调节机制,这样就可以 明确哪些土地用地可以进入市场,那就是城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对于那些边缘的村庄,你就是把建设用地送给城里的工人,城里人也不会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考虑城市周边的财产权主体,将土地推到市场,获得市场价值, 并明确其中有多少是基于土地资源利益生成的价值。因此,这种利益一方面强调权利人参与共享,就是农村还要参与到权利共享,同时还应该由国家建立一个调节机制,把那些不应该参与分配的纯粹应该通过国家政府支持,通过调节手段,然后提取出来,支撑我们农村的公共产品,农民的社会保障 。样使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同时,形成良性的效果。

  按照这样一个思路进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我想就会实现我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尤其是股份制改革,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第一就是要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的。第二通过这样一种模式的选择,能够提高集体福利水平。第三能够释放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最重要的是能够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的提升,创新农村社会基层治理组织结构,提升我们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这种模式的选择还特别要注意,要防止几个倾向 :第一个倾向就是我刚才已经提到了,一定要防止通过股份制改革,推动可能会导致农村土地变相私有化这样一种倾向,这是第一个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二个要特别注意农用地的非农化的问题,一旦允许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它肯定能够释放出大量的土地的价值,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利益的诱逼会给我们的管制带来非常大的障碍 ;第三要防止利用多数人的法律规则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利,这个问题我们也确确实实必须看到 。我们在调研的过程当中,现在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都强烈的要求把土地评估、量化、分配,这就部分剥夺了新增成员少数人 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也是必须要防止的。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把一些观点提出来,谢谢大家。
   
 

 

 

 

 

 

 

  编辑:龚紫陌
  时间: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