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铀:科技成果转化需知识产权“架桥铺路”

2017-03-11 10:56:41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刘源隆 责任编辑:任燕萍 字号:T|T

  中国小康网讯 记者刘源隆 北京报道 当我们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大步前行时,不能忘记了创新的初衷——要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于现实生活,让人们享受到这些成果带来的好处。然而,长期以来大量专利“束之高阁”,“科技成果转化难”成了当下科技创新路上的一大障碍。如何跨越这个障碍,以此来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这引发了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副主委、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李铀深深的思考。

  李铀表示,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在高校或科研机构,单位如果缺乏科技转化动力和热情,成果的发明人就无权进行转化。因此,“高校有转化权力但没转化动力,个人有转化动力但没转化权力”的现状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也成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桎梏,必须进行改革。为此,他着重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必须对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制进行改革

  要实现科技成果的充分转化,必须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动力,就必须推进科研成果所有权制度改革,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成为成果转化的主体。

  高校科技成果是国家的物质投入与科研人员的劳动共同产生的成果。二者都是职务科技成果获得的必要充分条件,只有二者结合才能产生成果。在现行科研管理体制下,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主要通过工资、奖金等“劳务报酬”进行体现,但这主要衡量的是基础劳动的价值,不能完全体现创造性劳动的价值。由此可见,在科技成果的评价中,单纯强调物质投入与必要劳动的成本,实际是忽视了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单纯强调科技成果的国有属性,则忽视了包含在成果中的创造性劳动的归属权认定。

  通过改革现行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制度,明确国家、集体、个人对成果所有权的共同占用,将包含在成果中的创造性劳动价值的所有权归还科研人员,是保障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应得权益的根本举措,将大大激发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热情和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成效。同时,从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实际效益来看,国家让渡了部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但调动了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将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产生巨大的经济产值,创造更多的国家税收和就业机会,有利于壮大国有资本,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国家而言,这才是最大的投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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