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废墟捡到4万现金 主动上交派出所

2017-11-29 16:51:18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蒋麟 魏春明 李洋 责任编辑:武金洋 字号:T|T

  不过,如何寻找失主,除了以通告的形式通知,徐浩等人暂时没有想到更好的办法。此前警方已通过社区工作人员查找失主,但截至昨日中午,仍无法确定这些钱是谁的。

  “这笔钱不属于涉案钱财,无法上交保存;但这笔钱又快坏了,我们所里又达不到保存条件,万一在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找到失主,钱坏得更厉害呢?”徐浩说,但鉴于现在失主没有找到,又不能把钱存银行。“万一失主来了,指出了这些钱的特征可以确定呢?”

  徐浩分析,这笔钱不是一笔小数目,这样放置,多半是家中老人所为,如果老人尚在,能一一确定还好,如果放钱的老人已不在人世了,还要牵涉到继承权等问题,有点麻烦。

  虽然寻找失主可能会比较麻烦,但徐浩说,警方一定会尽全力寻找失主,在核实清楚之后,把这笔钱发还给失主。熊玉全离开派出所时,好几名警察都来相送。徐浩说,自己和同事都被熊玉全感动了,应该为熊玉全老人点赞。

  法律释疑/

  若发招领公告无人认领

  这笔钱归谁所有?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年认为,熊玉全捡到4万元这一行为,应当定性为拾得无人认领的财物,法律上的概念为“拾得物或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捡拾人在捡拾别人丢失物之后应采取的正确的法定上缴程序及义务,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最终应当归属国家所有。因此,熊玉全应将捡拾的财物上缴公安部门。若拒不上缴,可能涉嫌侵占罪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燕红的看法与王新年一致。针对熊玉全老人的行为,目前我国《物权法》及《民法通则》中均有相关规定。 要是公告期满后,失主又找来怎么办?李燕红认为,若公告期满后,失主找来,若能提供是自己遗失的相应证据,且自己并没有放弃这笔钱,国家应该按相关程序归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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