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20-10-20 13:58:17 来源:红网 作者:曾方 向雪原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摘要】10月16日上午,湘西州古丈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在古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本案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振南担任主审法官。

  10月16日上午,湘西州古丈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在古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本案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振南担任主审法官,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梅光辉出庭支持公诉,另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州、县两级检察院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共计40余人到庭旁听。

庭审现场_meitu_7.jpg

  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为禁渔期,酉水河古丈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及以外所有水域为禁渔区且禁止电鱼。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8月1日凌晨0时许,在古丈县古阳镇古阳河水域,使用携带的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泥鳅净重0.55公斤,马口鱼净重0.4公斤,白鲦鱼净重1.35公斤,光唇鱼净重11.8公斤。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职能单位人员到庭旁听_meitu_6.jpg

  同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宋某某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并向捕捞水域投放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鱼1788尾。

当庭宣判_2020-10-19_17_16_14_meitu_5.jpg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责令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向捕捞水域投放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鱼1788尾,被告人当庭服判,并在庭后立即来到古阳河投放原种商品鱼,以求尽快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推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古丈县人民法院精准发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用司法力量筑牢绿色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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