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法院对一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2020-09-28 16:29:06 来源:红网 作者:庞宇岐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摘要】据记者报道,昨天上午,县人民法院对徐小明、戴志刚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被告人亲属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旁听。

  昨天上午,县人民法院对徐小明、戴志刚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被告人亲属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旁听。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起,被告人徐小明组织、伙同被告人戴志刚、戴飞、谭先兵等多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县城区以及县城周边乡镇,多次有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形成了以徐小明为首,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大量非法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谋取不法利益,徐小明还组织、策划或直接参与多次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作案数十起,致3人重伤、8人轻伤、7人轻微伤,暴力特征非常明显,且作案不计后果,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小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保险诈骗罪、包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戴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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