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继承父亲财产遭反对 姑伯质疑非亲生

2018-07-11 08:10:27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梦琪 孙鹏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摘要】小玉料理完父亲的后事没几天,就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小玉的姑伯质疑她并非其父亲亲生,想要阻挠小玉继承其父亲财产,就一纸诉状将小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剥夺小玉的继承权。

  小玉料理完父亲的后事没几天,就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小玉的姑伯质疑她并非其父亲亲生,想要阻挠小玉继承其父亲财产,就一纸诉状将小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剥夺小玉的继承权。

  姑伯将侄女告上法庭

  小玉的父母在1994年离婚,当时小玉9岁,父母离婚后她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寄送抚养费。

  2016年7月,小玉的父亲高某遭车祸,住院治疗。在高某住院期间,小玉与几位姑伯就父亲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如何支付等问题产生矛盾。

  经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在小玉履行其父亲的赡养义务时,几个姑伯不得对小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干涉;小玉父亲的银行存款、工资及其他财产必须用于本人的医疗救治和处理相关事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挪用,如需提取存放在派出所司法调解室的高某的存款用于治疗时,必须由小玉和几位姑伯共同签字,确认提取钱款的数额和用途后方可提取。

  2017年10月,高某因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死亡。

  料理完父亲的后事没有几天,小玉接到了法院的传票,5位姑伯将她告上了法庭。

  侄女:姑伯阻挠她尽赡养义务

  姑伯称,高某住院期间,除了高某本身有的11万元左右存款、工资及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之外,其余医疗费都是由他们5个兄姐支付,小玉没有出医疗费。且小玉未履行赡养义务,反而有遗弃、虐待高某的行为。他们有证据证实小玉与高某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不具有继承高某遗产的资格。现高某已过世,为了保护死者的尊严及合法权益,他们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玉丧失对死者高某遗产的继承权。

  小玉辩称,她是高某与母亲的婚生女。父母离婚后,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18周岁。父母离婚后,她和父亲常有联系。隔三差五去看望他,逢年过节时也会带着孩子和家人陪他。父亲住院期间,她到医院去探视、陪护,并且给送饭。由于几个姑伯阻挠她尽赡养义务,经过司法调解,她才从姑伯手中拿到父亲的工资及10万元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父亲的医药费。父亲每月工资2900左右,护工费4000元,不足的部分都是她出的,她对父亲尽到了无微不至的照顾,不存在遗弃和虐待的情形。

  姑伯:侄女非小弟弟的亲生女

  高某在家排行第六,上有兄姐5人,他们的父母去世多年。“我们有证据,她不是我们小弟的亲生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玉的姑伯们拿出一份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检材分别为高某的“带毛囊毛发若干、带血棉球一份”和 小玉的“带毛囊毛发若干”,鉴定意见为:DNA结果分析排除高某是小玉的生物学父亲。

  当法院询问小玉的姑伯是如何取得小玉的头发作为鉴定的检材时,小玉的姑伯称,在2017年3月,他们和小玉在老年病医院服务台发生冲突时拽了小玉的头发后把毛发装在瓶子里,于第二日下午去鉴定机构,把小玉的头发及他们收集的高某的带毛囊的头发和带血棉球送到鉴定部门进行的亲子鉴定。

  小玉这才想起来当天双方确实发生了冲突,但小玉向法官表示,当时对方并没有抓她的头发,小玉对鉴定材料中提到的检材分别是她和高某的头发表示质疑,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诉讼期间,小玉姑伯要求对高某与小玉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小玉不同意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如果小玉是高某的女儿,本案中高某的父母是已去世,高某去世前离婚,则小玉是高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高某的全部遗产。如果高某与小玉之间不存在父女关系,则高某的遗产就要由高某的第二顺序人即高某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本案的5位原告来继承。所以评判小玉到底是不是高某的女儿成了本案的关键。

  关于高某与小玉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玉姑伯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中两份检材的真实性,故无法确认该份报告中检材来源的真实性,且因该鉴定是几人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的,小玉对鉴定的程序和结论亦不予认可,故对该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法院不予采纳。

  而高某与小玉的母亲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小玉姑伯除该份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外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其主张,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实小玉与高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本着维护亲子关系稳定性和谨慎的原则,小玉姑伯主张小玉与高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当事人的隐私及人与人之间亲情的变化和家庭关系的稳定,除非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宜采用强制方式进行鉴定。诉讼期间小玉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对小玉姑伯提出的就高某及小玉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小玉的姑伯以小玉不愿意出钱给父亲治疗、不予护理,且存在虐待和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等事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玉丧失继承权。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能够查明,被告小玉曾就高某治疗及费用等问题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小玉也前往医院探望、看护、送饭等,故原告主张被告小玉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以被告小玉非高某的亲生女儿以及小玉对高某有遗弃、虐待行为而要求判决被告小玉丧失对高某继承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云龙区人民法院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了小玉姑伯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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